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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潍坊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知识产权
  • (2013)潍知初字第45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寿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XX公司。


委托代理人:吴X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


被告:潍坊XX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寿江,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与被告潍坊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元林


代理审判员  丁 岩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王XX


  • 2014-02-25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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