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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XX公司与周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黔0382民初720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吕吕律师

案件详情

贵州XX公司与周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382民初7200号
原告:贵州XX公司,住所地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城南XX。
负责人:顾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吕吕、黄XX,贵州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诉讼代理。
被告:周XX,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
原告贵州XX公司与被告周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贵州XX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XX公司以被告周XX已支付了欠款为由,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贵州XX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预收),由原告贵州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应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赵XX
  • 1970-01-01
  • 仁怀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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