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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林XX、周XX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9)闽0581刑初19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伍曼琳律师

案件详情

刘XX、林XX、周XX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81刑初19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XX。
被告人刘XX,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XX、王XX,福建XX律师。
被告人周XX,曾用名周贤食,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陈X、张XX,福建XX律师。
被告人林XX,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黄XX,福建正成功(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占XX,女,1992年3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吴XX、杨XX,福建XX律师。
被告人林XX,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蔡XX、黄XX,福建XX律师。
被告人林XX,男,1992年11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伍曼琳、陈XX,福建XX律师。
被告人邱XX,男,1995年3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王XX,福建XX律师。
被告人林XX,男,1991年11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卢XX,福建XX律师。
被告人张XX,女,1994年5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高XX,福建XX律师。
石狮市XX以狮检公刑诉〔2019〕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林XX、周XX、占XX、林XX、林XX、邱XX、林XX、张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XX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辩护人赵XX、被告人林XX及指派辩护人黄XX、被告人周XX及指派辩护人张XX、被告人占XX及指派辩护人吴XX、被告人林XX及指派辩护人蔡XX、被告人林XX及指派辩护人陈XX、被告人邱XX及指派辩护人王XX、被告人林XX及指派辩护人卢XX、被告人张XX及辩护人王XX、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狮市XX指控,2018年4月至5月26日,被告人刘XX、林XX、周XX、占XX、林XX、林XX、邱XX、林XX、张XX受林X3龙(另案处理)雇佣在石狮市,使用“乐彩国际”赌博网站账号开设赌场,共计接受297人投注,投注流水共计人民币150XXXX8971元,共计获利人民币468166.93元。其中被告人刘XX负责为客户充值、提现以及管理其他推广人员,被告人林XX、周XX、占XX、林XX、林XX、邱XX、林XX、张XX负责对外推广赌博网站。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搜查、扣押笔录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林XX、周XX、占XX、林XX、林XX、邱XX、林XX、张XX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林XX、周XX、占XX、林XX、林XX、邱XX、林XX、张XX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刘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XX系受雇人员,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2.业务流水不属于赌资,量刑时应考虑网络赌博的特殊性;3.刘XX归案后坦白交代,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林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林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从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XX表示自愿认罪,但辩称其不清楚赌博网站的实际投注情况。其指派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的参赌人数、投注流水、获利金额存疑,公诉机关提供的后台系统截图来源不明,且该证据上在载明的时间在搜查笔录开始之前,截图显示的是时间段是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5月25日,与各被告人参与的时间段不一致。2.被告人林XX归案后如实供述,且系从犯,建议法庭减轻处罚。
被告人邱XX表示自愿认罪,但辩称其不清楚赌博网站的实际投注情况。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邱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从犯,建议法庭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XX、占XX、林XX、林XX、张XX均表示自愿认罪,但辩称其等人均不清楚涉案赌博网站的实际投注情况。上述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赌博网站的参赌人数、投注总额及获利金额有误,与事实不符;2.上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均系从犯;3.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法庭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起,被告人刘XX伙同刘X、林X3龙(均另案处理)租用石狮市湖滨街道金莲花XX利用“乐彩国际”赌博网站组织赌博活动,并先后雇佣被告人周XX、林XX、占XX、林XX、林XX、邱XX、林XX、张XX在上述地点利用QQ、微信等方式推广涉案赌博网站。被告人刘XX及刘X系该窝点的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推广人员的绩效考勤管理、发放作案工具,还在租用的上述金莲花XX2栋1梯9F室负责网站后台操作,包括收取赌资、为赌客在赌博网站上分、下分、转账提现、网站输赢统计及管理网站微信客服等职责。经查,该网站共计接受297人投注,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150XXXX8971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68166.93元。
2018年5月25日中午,安溪县公安局公安人员在侦办诈骗案件中破获了石狮市的网络赌博窝点,现场抓获被告人周XX、林XX、占XX、林XX、林XX、邱XX、林XX、张XX等8人,查获作案工具技嘉台式电脑八台及手机12部;并在上述金莲花XX2栋1梯9F室抓获被告人刘XX,现场查获作案工具带U盘的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4部。安溪县公安局公安人员后于当晚就地将全案移交石狮市公安局处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抓获经过、工作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各被告人的归案经过等情况。2018年5月25日中午,安溪县公安局公安人员在侦办一起诈骗案件中破获了涉案的网络赌博窝点,现场查获被告人刘XX等人及作案工具带U盘的笔记本电脑等物,并现场提取了涉案网站的电子数据。当晚,安溪县公安局公安人员就地将全案移送石狮市公安局处理。
2.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基本身份及无前科的情况。
3.电子数据光盘、乐彩国际-67系统电脑截图,证实公安人员从查获的U盘中提取到涉案赌博网站的相关电子数据,包括会员信息、代理层级、投注情况等,并提取到涉案的付款二维码图片、网站二维码图片、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每日记账表、赌博玩法介绍、话术文本、规章制度、李某等人的身份证照片及相关银行卡照片等。其中(1)乐彩国际-67系统电脑截图显示,该营收报表的查询时间段为2018年3月27日至5月25日,该网站投注人数297人,投注积分150XXXX8971,会员结果-522186.35,实际盈亏468166.93。该份电脑截图被告人刘XX签字予以确认。查询时间段为2018年4月1日至5月1日的营收报表显示,该网站投注人数194人,投注积分XXX,会员结果-322732.71,实际盈亏318562.13;查询时间段为2018年5月1日至5月25日的营收报表显示,该网站投注人数136人,投注积分XXX,会员结果-199453.64,实际盈亏149604.8。(2)用户账号bbn888,代理层级为总代理,登陆时间为2018年4月1日;用户账号lcgj,用户昵称“乐彩国际”,代理层级为总代理,登陆时间为2018年4月10日;用户昵称“67系统小猪”,登陆时间为2018年4月3日。
4.XX银行账户查询表及历史交易明细,证实涉案的李某、聂X的XX银行卡的开户及资金收支情况,其中李某、聂XXX银行卡均于2018年4月7日开户。
5.证人林X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4月7日,其受林X3龙雇佣到涉案的石狮市打扫卫生。当天是被告人刘XX将其接过去的,套房内还有刘X在,当天晚上又过来了两个女的,三个男的。后来又陆续来了三四个男子。房间里摆了好几台电脑,其以为这些人是做微商的,刘XX和刘X是现场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平时都在操作手机和电脑。同年5月25日,该窝点就被公安人员查获了。其辨认出被告人刘XX及刘X、林X3龙。
6.证人蔡X1证言及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8年4月4日,一个自称叫“林XX”的男子向其租赁了涉案的石狮市金莲花XX1栋1号梯3B室,对方称是做淘宝的,并支付了一年的租金。后来,其去过该套房,看到房间里有很多电脑。
7.证人林X2证言、租房合同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4月6日,被告人刘XX向其租赁了涉案的石狮市金莲花XX2栋1梯9F室,对方表示要租作宿舍,租期一年。其辨认出被告人刘XX。
8.搜查、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从涉案的石狮市金莲花XX2幢1号梯9F室查获作案工具带U盘的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VIVOX20手机1部;从被告人刘XX处扣押作案工具苹果手机3部;从涉案的石狮市金莲花XX1幢1号梯3B房间内查获作案工具技嘉台式电脑8台及手机12部。
9.指认作案地点笔录、照片,证实各被告人带公安人员指认石狮市湖滨街道金莲花XX1栋1号梯3B号套房系其等人开设赌场的地点;被告人刘XX指认石狮市湖滨街道金莲花XX2幢1号梯9F套房系其被抓获的地点。
10.被告人刘XX(代号“庆文”)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刘XX归案后稳定供述2018年4月起,其与刘X、林X3龙等人在涉案地点经营“乐彩国际”赌博网站,其负责收取赌资、为赌客在赌博网站上分、下分、转账提现、网站输赢统计、管理网站微信客服及工资结算等事宜,另有数名推广人员负责通过微信推广该赌博网站,吸引赌客参赌。赌客通过扫描支付宝二维码付款,一元是一分。其使用的管理员账户可以查看网站后台数据,这个账户之前就开通了。案发当日,公安人员现场登陆网站后台提取了该网站赌博流水、盈利情况及参赌人员的相关数据,其在相关截图上签字确认。其等人还建立了一个微信工作群。其共获利人民币4000元。其辨认出被告人周XX、林XX、占XX、张XX、林XX、林XX、邱XX、林XX及林X3龙、刘X。
11.被告人周XX(代号“黄昏”)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周XX归案后稳定供述2018年4月起,其经刘X介绍,受雇到涉案地点为涉案赌博网站通过微信、QQ等方式进行推广,赌客通过扫码进入该赌博网站,就直接成为会员,再扫码充值才可以投注参赌。网站后台运营由被告人刘XX及刘X负责,该二人负责帮赌客充值提现、上分下分、工资结算及发放。该窝点有考勤、业绩规定,不服从管理会被开除。平常有问题就找后台人员。其使用的作案工具手机、QQ号、微信号也是由刘XX等人提供的。其共获利人民币2300元。其辨认出被告人刘XX、林XX、林XX、占XX、张XX、林XX、邱XX、林XX及刘X。
12.被告人林XX(代号“橙橙”)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林XX归案后稳定供述2018年4月起,其经被告人周XX介绍,受雇到涉案地点为涉案赌博网站通过微信、QQ等方式进行推广,赌客通过扫码进入该赌博网站,就直接成为会员,再扫码充值才可以投注参赌。其与另外7名推广人员须听从被告人刘XX及刘X的管理。作案工具手机、QQ号、微信号及工资也由刘XX等人提供。其共获利人民币2000元。其辨认出被告人刘XX、周XX、林XX、占XX、张XX、林XX、邱XX、林XX及刘X、林X1。
13.被告人占XX(代号“夏冰”)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占XX归案后稳定供述2018年4月起,其受老板林X3龙雇佣到涉案地点为涉案赌博网站通过微信、QQ等方式进行推广,被告人刘XX和刘X负责网站后台运营,包括网站资金进出、帮赌客上分下分、客服服务及工资发放。其使用的作案工具手机、QQ号、微信号系刘X提供的。该窝点有制定规章制度,有问题就找后台管理人员,不服从管理会被开除。其共获利人民币1300元。其辨认出被告人刘XX、周XX、林XX、林XX、张XX、林XX、邱XX、林XX及刘X、林X3龙。
14.被告人林XX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林XX归案后稳定供述2018年4月起,其经被告人周XX介绍,受雇到涉案地点为涉案赌博网站通过微信、QQ等方式进行推广。该窝点有管理人员刘XX,负责发放作案工具及工资,不服从管理会被开除。该窝点提供食宿,其共获利人民币3300元。其辨认出被告人刘XX、周XX、林XX、林XX、张XX、林XX、邱XX及林X1。
15.被告人林XX(代号“阿X”)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林XX归案后稳定供述2018年4月起,其经被告人周XX介绍,受雇到涉案地点为涉案赌博网站通过微信、QQ等方式进行推广,赌客通过扫码进入该赌博网站,就直接成为会员,再扫码充值才可以投注参赌。被告人刘XX和刘X负责网站后台运营,包括网站资金进出、帮赌客上分下分、客服服务及工资发放。其见过老板林X3龙,其使用的作案工具手机、作案工具手机、QQ号、微信号系刘X提供的。其共获利人民币2000元。其辨认出被告人刘XX、周XX、林XX、占XX、张XX、林XX、邱XX、林XX及林X3龙、刘X。
16.被告人邱XX(代号“轻语”)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邱XX归案后稳定供述2018年4月起,其受雇到涉案地点为涉案赌博网站通过微信、QQ等方式进行推广,被告人刘XX和刘X系现场管理人员,还负责管理考勤、请假事宜。赌客通过微信扫码进入网站,网站上有收款二维码供赌客充值,一元是一分。其使用的作案工具手机、QQ号、微信号系刘X提供的。其共获利人民币2000元。其辨认出被告人刘XX、周XX、林XX、占XX、张XX、林XX、林XX、林XX及刘X。
17.被告人林XX(代号“荣耀”)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林XX归案后稳定供述2018年4月下旬起,其经被告人周XX介绍,受雇到涉案地点为涉案赌博网站通过微信、QQ等方式进行推广,被告人刘XX是现场管理人员,他和刘X负责网站后台运营,包括网站资金进出、帮赌客上分下分、客服服务及工资发放。刘XX和刘X还负责管理考勤、请假事宜。赌客通过微信扫码进入网站,网站上有收款二维码供赌客充值,一元是一分。该窝点提供食宿,其共获利人民币2000元。其辨认出被告人刘XX、周XX、林XX、占XX、张XX、林XX、邱XX、林XX及刘X。
18.被告人张XX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XX归案后稳定供述2018年4月起,其经刘X介绍,受雇到涉案地点为涉案赌博网站通过微信、QQ等方式进行推广,网站的后台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推广人员及发放工资。该窝点建了一个微信工作群,还制定规章制度。该窝点提供食宿,其共获利人民币1300元。其辨认出被告人周XX、林XX、林XX、占XX、林XX、邱XX、林XX及刘X、林X1。
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相互间可以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林XX的指派辩护人提出乐彩国际-67系统电脑截图的证据来源不明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抓获经过,证实该网络赌博窝点系先由安溪县公安局公安人员于2018年5月25日中午破获,现场查获了被告人刘XX等人及带U盘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并当场进行电子数据提取,后于当晚就地移交石狮市公安局处理。石狮市公安人员遂前往案发地点交接并开展后续的搜查、审讯等工作,并将随案查获的插在笔记本电脑上的U盘中的电子数据及网站后台提取的电子数据一并复制到电子光盘中。因此,上述证据乐彩国际-67系统电脑截图的证据来源清楚,程序合法,可予采信。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周XX、林XX、占XX、林XX、林XX、邱XX、林XX、张XX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网站接受投注,参赌人数累计297人,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50XXXX8971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刘XX等多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及获利金额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XX、林XX等多名被告人的供述可证实本案赌博网站的经营模式如下:赌客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赌博网站成为会员后,再通过扫码付款充值,经被告人刘XX在网站后台上分后,方可进行投注参赌。案发当日,公安人员从涉案网站后台提取了包括会员信息、账户投注等相关电子数据,其中该网站最早的用户登陆信息是用户账号bbn888于2018年4月1日登录,且该用户代理层级为总代理,另外会员列表中最早的会员信息创建于2018年4月3日,该会员用户昵称为“67系统小猪”;而推广窝点所在石狮市金莲花XX1栋1号梯3B室系于同年4月4日起租,被告人刘XX亦供述其到石狮窝点时,其所使用的网站管理员账号就已存在,综上可证实被告人刘XX等人及其同伙自2018年4月初起就合谋实施了本案的网上开设赌场的事实。根据该赌博网站先成为会员后充值投注的参赌模式,结合上述网站后台数据可证实,该网站在2018年4月1日前不存在会员或充值投注的情况。涉案的乐彩国际-67系统电脑截图显示的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5月25日仅系公安人员提取数据时查询的时间段,不等同于该网站自2018年3月27日起就开始接受投注,且上述截图查询的数据也经被告人刘XX签字确认。因此,上述后台系统电脑截图可作为定案依据,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的指控。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提出刘XX系受雇人员,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XX自称受雇于老板林X3龙,但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同案犯周XX等推广人员均指认刘XX系管理人员,负责收取赌资、为赌客在赌博网站上分、下分、转账提现、网站输赢统计、管理网站微信客服等事宜,对赌博网站的运营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周XX、林XX、占XX、林XX、林XX、邱XX、林XX、张XX受雇为赌博网站进行推广,起辅助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刘XX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XX、林XX、占XX、林XX、林XX、邱XX、林XX、张XX减轻处罚。各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根据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宜对被告人刘XX、占XX、张XX适用缓刑。相关辩护人关于对上述三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林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占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林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林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邱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林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张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六万八千一百六十六元九角三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王顺玲
审 判 员  吴斌斌
人民陪审员  黄煌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支丁X
附本案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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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70-01-01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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