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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XX公司与蔡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闽0581民初3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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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伍曼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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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XX公司与蔡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81民初3202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XX,福建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曼琳,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蔡XX,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XX,福建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福建XX执业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XX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蔡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本诉原告福建XX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反诉原告蔡XX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福建XX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蔡XX的起诉,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蔡XX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本诉原告)福建XX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福建XX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蔡XX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蔡XX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福建XX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XX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蔡XX负担。
审 判 长  蔡国胜
人民陪审员  吴思思
人民陪审员  江 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XX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3-
  • 1970-01-01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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