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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XX公司与张XX、王XX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81民初3332号
原告:石狮市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XX,福建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曼琳,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张XX,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王XX,女,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第三人:中国XX,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负责人:潘XX,该分行行长。
原告石狮市XX公司与被告张XX、王XX、第三人中国XX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石狮市XX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XX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狮市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石狮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康志强
人民陪审员 吴思思
人民陪审员 董亚丝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