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上诉人汤XX与被上诉人瞿XX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6)苏01民辖终18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京牌律师团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汤XX与被上诉人瞿XX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辖终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XX。
委托代理人韦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X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瞿XX,女,汉族,1981年8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江苏XX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曹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XX,江苏XX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汤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XX,江苏XX律师。
原审被告曹XX。
委托代理人韦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XX,江苏XX律师。
原审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原审案号:(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1212号
上诉理由及请求:本案不是知识产权案件,不应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应由双方约定的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知识产权类案件,因原审被告南京XX公司、南京XX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发生在江宁区和雨花台区部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案件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自2014年10月1日起,负责审理发生在南京市江宁区和雨花台区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汤XX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彦鹏
审判员沙孝民
审判员杨敏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修海南
  • 1970-01-01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