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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林XX、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82民初3437号
原告:李XX,女,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X,福建XX律师。
被告:林XX,女,199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告:林XX,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兰,福建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林XX、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8年5月3日以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 杨白兰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许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