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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XX、齐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鲁17民申14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姜小强律师

案件详情

齐XX、齐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民申1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XX,男,汉族,1974年10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小强,山东XX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XX,男,汉族,1993年11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X,女,199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单县。
二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XX,男,汉族,1974年10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XX,男,汉族,1976年10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开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山东XX律师。
再审申请人齐XX、齐XX、李X因与被申请人孟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17民终2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齐XX、齐XX、李X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齐XX、齐XX、李X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XX、齐XX、李X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蒋XX
审判员  梁 坤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古XX
  • 1970-01-01
  •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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