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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田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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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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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田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122民初6512号
原告:张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山东XX律师。
被告:田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莒县中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秦皇岛XX与银川XX。
主要负责人:孔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山东XX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田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X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董克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XX
  • 1970-01-01
  • 莒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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