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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河南XX公司、佘XX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4)滨功民初字第105号
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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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XX。


委托代理人赵治国,天津XX律师。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长城大道东XX。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XX,该公司办公室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XX,天津XX律师。


被告佘XX。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XX。


法定代表人郭XX,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南XX。


法定代表人耿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河南XX公司、佘XX、中XX公司、天津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 东


代理审判员 杨 婧


人民陪审员 苗XX



书 记 员 李XX


  • 2014-04-15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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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治国律师,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合伙人,天津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赵治国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法学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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