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韩XX,女,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XX,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女,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原审被告张XX,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满族。
上诉人韩XX与被上诉人马XX、李XX及原审被告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3)滨功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XX的委托代理人赵XX,被上诉人马XX、李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审法院所作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功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5元,退还给上诉人韩XX。
审 判 长 赵XX
审 判 员 韩 萍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滕XX
速 录 员 卢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