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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石XX、河北省大城县旺村镇北楼堤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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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石XX、河北省大城县旺村镇北楼堤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廊民二终字第6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XX。
委托代理人赵XX,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伟东XX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王X,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
原审被告河北省大城县旺村镇北楼堤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X,党支部书记。
上诉人石XX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1999年王XX取得本村店河土地一宗的承包权。2、1999年前后,村委会因村内事务需要,征用了王XX及其他农户的土地,村内事务未能办妥不需占用土地时,村委会即通知各户继续耕种。王XX未及时耕种,而是经村委会同意后由石XX耕种。3、2013年6月王XX向石XX提出返还土地时,石XX称其是承包的村委会的土地不予返还。诉讼中向法庭提交了落款时间为2002年3月16日的石XX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此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期限直到国家的第二轮承包期满为止。经鉴定此协议上加盖的村委会公章是2009年1月8日启用的,加盖的名章石XX系上诉人的岳父,已于2012年7月19日身故。
原审法院认为,针对本案诉争土地,石XX举出的其与村委会之间签订了承包协议。因该协议存在瑕疵,不予采信。村委会不需占用土地时,通知各户继续耕种后,王XX并未及时耕种,并不能说明其放弃承包经营权。石XX与村委会之间的协议,存在瑕疵,法院不予采信。王XX要求石XX返还土地的诉求应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石XX与村委会有关本案诉争土地的承包关系无效;石XX将诉争土地返还给王XX;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鉴定费5400元由石XX负担。
石XX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理由1、上诉人石XX耕种被上诉人王XX原承包地,被上诉人在诉讼中前后表述不一。先表述其知道没意见,后表述未与其协商不知道。前后矛盾,故意隐瞒当时有关诉争土地的真实情况。一审法院在未查清事实的前提下,仅以上诉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存在瑕疵,确认承包关系无效。属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王XX仅凭其持有的《大城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来证明其系诉争土地的承包人,但未举证证明承包合同没有发生变更。一审法院仅凭上诉人提供证据存在瑕疵而不予采信,推理性认为本案争议土地系村委会为村内事物而征用,并非自愿交回,推定被上诉人仍有承包经营权,判决上诉人与村委会之间的协议无效,属证据不足。2、在当时的背景下,诉争土地系被村集体征用,而非法律规定的承包人自愿交回的情形,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3、被上诉人因村委会征用其承包地而承包合同终止。村委会通知被征用原承包地的各户继续耕种后,被上诉人王XX未对其土地进行耕种,说明其以实际行动表示不再承包土地。故其与该土地没有任何关系。被上诉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王XX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1、1999年被上诉人王XX与一审被告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对本村集体土地多宗,包括本案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大城县人民政府依据该合同向王XX颁发了土地经营权证书,经营期限至2029年。2、村委会不需占用包括王XX承包户在内的土地后,通知各户继续耕种,并未与王XX解除土地承包关系。3、上诉人石XX举出的其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协议,未在村委会存档,现任村委会对此协议称不清楚,也未在政府机关备案,且存在许多疑点。上诉人也不能证明事先征得被上诉人王XX的同意。
本院认为,农民承包本村集体的土地,其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其承包关系未依法解除之前,村委会与上诉人均无权剥夺其权利。故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石XX与一审被告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协议无效是正确的。况且协议本身存在重大瑕疵,且未征得被上诉人王XX同意。综上,上诉人石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石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XX
审判员  曹 怡
审判员  王荣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XX
  • 1970-01-01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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