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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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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10民终4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迎宾大道XX**。
法定代表人:于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XX、郑利芬,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8)冀1025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XX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上诉人少承担15万元赔偿。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八级伤残,达不到完全护理依赖。申请重新鉴定。
周XX答辩称,鉴定合法真实,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0083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2月5日,崔XX驾驶冀J×××**、冀J×××**号货车,与对行的冯XX驾驶的冀R×××**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冀R×××**号轿车乘车人周XX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崔XX应负主要责任,冯XX负次要责任,周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周XX在大城县医院、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治疗24天。2015年9月29日经大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周XX因此事故造成的胸部伤残程度达到九级。2015年12月20日,大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63931.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合理交通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4074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元,鉴定费800元。据此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7944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9431.91元;二、崔XX赔偿原告鉴定费560元。该判决生效后上述一、二项赔偿项均已履行。2017年2月21日,经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周XX2015年2月5日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精神伤残程度达到Ⅷ级。2017年4月27日,经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周XX外伤后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为24个月;护理人数为2人;原告周XX外伤后致极重度颅脑损伤,目前仍遗留精神智能障碍,评定分值为5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原告周XX及护理人员黄XX、周XX均系大城县XX公司职员,周XX月工资3500元,黄XX、周XX月工资均为3000元。原告周XX兄弟三人,其父周XX生于1945年10月14日,其母马XX生于1945年10月17日,周XX之子周XX生于2001年5月22日)。综上,原告周XX的合理损失有:营养费36000元、误工费84000元、护理费144000元、后续护理费198918元、伤残赔偿金75146.8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2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3161元、鉴定费6988元。另查明,崔XX驾驶冀J×××**、冀J×××**号货车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XXX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约定不计免赔。中国XX公司认为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周XX为完全依赖不合理,申请对周XX的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重新鉴定,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周XX为完全护理依赖并无不当。中国XX公司申请对周XX的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重新鉴定,因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明予以证实,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XX公司赔偿原告周XX418785.66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的司法鉴定合法有效,上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0元由中国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玉水
审判员  李绍辉
审判员  罗丕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兰XX
  • 1970-01-01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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