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XX、郭XX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民终16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XX,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伟东XX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XX,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史XX因与被上诉人郭X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5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运输合同基本事实不清,遗漏诉讼主体。重审时,应依当事人申请或依法追加佳航物流为诉讼主体,查明合同约定、履行、是否存在违约等相关事实,确认责任主体做出正确裁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5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史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心冰
审判员 赵洪亮
审判员 宋 强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宋X
书记员苏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