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张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10民终7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文安县文安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郑利芬,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6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上诉请求:撤销文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6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争议的打谷场归上诉人使用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争议打谷场归王XX所有,上诉人通过遗赠扶养协议取得,依法享有使用权。
张XX辩称,上诉人主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被上诉人具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和村委会的证明,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原判。
王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依法继承的承包土地和打谷场的使用权和耕种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9年1月1日被告的父亲张XX在文安县德归镇北XX取得了位于该村场后、棱子道、疙瘩顶、七百二、祖业地、南张窑共计11.36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取得了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经营期限为30年,自1999年1月1日至2029年1月1日,该地块为被告之父家庭3人经营,现被告之父张XX已经去世。1999年3月15日原告叔父王XX与原告王XX签署了“遗赠扶养协议书”,该份协议书中注明王XX夫妇死后将承包土地11.54亩、打谷场一块遗赠给原告王XX,其中包含诉争地块,王XX夫妇于2016年相继去世。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依法继承的承包土地和打谷场的使用权、耕种权,但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对诉争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综上所述,对原告王XX要求被告张XX归还原告依法继承的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耕种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本案中王XX生前承包的土地,在王XX夫妻死亡后,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情况下,应由村委会收回重新分配。王XX将其承包和使用土地的使用权赠与王XX,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认定。张XX经村委会取得上述土地,依法享有耕种和使用的权利。综上所述,王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炳辉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