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XX与马XX、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25民初4477号
原告郝XX。
委托代理人王XX、郑利芬,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X。
被告中XX公司。
被告XX公司。
原告郝XX与被告马XX、中XX公司、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