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XX与付XX、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5民初1051号
原告:毕XX,男,1980年5月5日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伟东XX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王伟东XX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XX,男,1987年10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大城县。
被告:付XX,男,1988年5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大城县。
原告毕XX与被告付XX、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毕XX负担。
审 判 长 刘保健
人民陪审员 仝志鹏
人民陪审员 张建坡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