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XX公司与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5民初2409号
原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大城县**张吉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1347029M。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伟东XX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王伟东XX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原告河北XX公司与被告刘XX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XX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商X领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