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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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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1025民初2638号
原告毕XX,男,1980年5月5日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李XX,河北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95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大城县。
原告毕XX与被告李XX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毕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1日,被告李XX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为维护权益,故提起诉讼。
李XX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1日,被告李XX因资金短缺向原告毕XX借现金20000元,并书写借款合同一份及借据一张,借条中对利息、违约金作了约定。庭审中,原告放弃向被告主张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书写的借据等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李XX向原告毕XX借款2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应当偿还借款。原告放弃利息及违约金请求,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毕XX借款人民币20000元。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占海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XX
  • 1970-01-01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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