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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X与周XX、刘XX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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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X与周XX、刘XX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5民初480号
原告田XX,男,197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伟东XX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X,男,196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刘XX,女,汉族,1966年12月14日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魏XX,大城县城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田XX与被告周XX、刘XX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占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XX
  • 1970-01-01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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