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XX、河北XX公司等与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25民初3617号
原告:付XX(曾用名付XX),男,196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XX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XX公司,地址:大城县XX东,注册号:131XXXX010829。
法定代表人:朱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李XX,男,成人,汉族,住大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XX与被告河北XX公司、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元,由原告付XX负担。
审判员 马方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