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与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25民初1760号
原告:王XX,男,198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青县北环路南乾宁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4024260H。
法定代表人郑XX,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桂伟
审判员 刘保健
审判员 李 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卞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