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与孙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25民初3334号
原告:王XX,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XX,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现住天津市XX。
被告: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XXXX3316756F
负责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河北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XXXX30615870
负责人:李X
原告王XX与被告孙XX、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王XX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俊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