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XX与马XX、河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25民初285号
原告:仝XX,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马XX,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追加):河北XX公司,住所地大城县西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6324607K。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文战,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X,河北XX律师。
原告仝XX与被告马XX、河北XX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仝XX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仝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商福领
人民陪审员 马大鹏
人民陪审员 王 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