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与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25民初1799号
原告:陈XX,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原告陈XX与被告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陈XX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XX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XX
人民陪审员 梁艳宾
人民陪审员 杨少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