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与刘XX、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25民初3542号
原告:李XX,男,195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198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中XX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长安XX(邑城XX**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0428MA07WHQG0F。
负责人:杨X。
委托代理人:夏X,河北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北环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XXXX2637652T。
负责人: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中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 马方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