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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X与魏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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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X与魏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25民初3924号
原告田XX,男,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王XX、郑利芬,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XX,男,197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武安市。
被告中国XX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8717964L。
负责人张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XX,该公司职员。
原告田XX与被告魏XX、中国XX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原告田XX申请撤回对以上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田XX负担。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邵XX
审判员 李建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XX
  • 1970-01-01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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