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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1、马X2等与马X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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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1、马X2等与马X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25民初2816号
原告马X1,女,196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大城县。
原告马X2,女,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XX、郑利芬,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3,男,196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陈XX,女,196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妻。
原告马X1、马X2与被告马X3为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现原告马X1、马X2申请撤回对被告马X3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马X1、马X2负担。
审判员  邵心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XX
  • 1970-01-01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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