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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牛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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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牛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25民初2172号
原告:王X,男,197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XX,男,1978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
在本院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牛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告已返还了原告款项,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X负担。
审判员  马方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XX
  • 1970-01-01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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