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XX公司与廊坊XX货运输分公司、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25民初826号
原告大城县XX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XX、郑利芬,河北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XX货运输分公司
被告王XX,男,197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王XX,男,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XX公司。
原告大城县XX公司与被告廊坊XX货运输分公司、王XX、王XX、XX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大城县XX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廊坊XX货运输分公司、王XX、王XX、XX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大城县XX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城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大城县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心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许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