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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王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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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王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大执字第478号
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XX,男,汉族,1960年2月10日出生,住大城县。
本院在执行李XX申请执行王XX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大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XX
审判员  崔XX
审判员  薛满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XX
  • 1970-01-01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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