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与杜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25民初1300号
原告李XX。
被告杜XX。
委托代理人王XX、郑利芬,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杜XX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XX
130 2186 5235
13021865235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