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与蔡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25民初2042号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王XX、郑利芬,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XX,男,1988年10月2日生,住大城县。
原告张XX与被告蔡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XX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故依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蔡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樊XX书记员梁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