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X与大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冀1025行初26号
原告赵XX,男,汉族,1956年2月1日出生,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高X,大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大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大城县新华东XX**,机构代码:746XXXX5391-5。
法定代表人李XX,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XX不服大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物品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松林
审判员 张江涛
审判员 刘猛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倪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