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与高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25民初2134号
原告王X,女,198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X,男,1988年4月9日生,汉族,住大城县。
原告王X诉被告高X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审判员 李桂伟
二〇一六年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