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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与大城县平舒镇韩裴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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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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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与大城县平舒镇韩裴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1025民初3552号
原告:韩XX,男,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城县平舒镇韩裴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苑XX,任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该村党支部副书记。
原告韩XX与被告大城县平舒镇韩裴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韩裴庄村委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芬、被告韩裴庄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47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4日因被告韩裴庄村委会村内东街下水道水泥管工程款项困难,向原告借款16470元,原告依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就此借款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但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韩裴庄村委会承认原告韩XX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164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城县平舒镇韩裴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韩XX借款164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计1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商福领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XX
  • 1970-01-01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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