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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XX公司与许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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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XX公司与许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25民初1270号
原告:廊坊XX公司,住所大城县XX。
法定代表人:许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郑利芬,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XX,男,60岁,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XX公司与被告许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桂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XX
  • 1970-01-01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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