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与郭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25民初1583号
原告:郭X,男,198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XX,男,199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
被告:中国XX公司,地址:大城县新华东街南侧凯达XX**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4043006L。
负责人:李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与被告郭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X负担。
审判员 马方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