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XX公司与高XX、齐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25民初2486号
原告:大城县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9077405H
法定代表人毕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XX,女,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齐XX,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原告大城县XX公司与被告高XX、齐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大城县XX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城县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计2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俊营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