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XX与杨XXX俊义、刘XXX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25民初3221号
原告毕XX,男,1980年5月5日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XX、郑利芬,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义,男,1982年4月6日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刘XXX平安,男,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大城县。
原告毕XX诉被告杨XX义、刘XX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毕XX负担。
审判员 焦静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