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与李XX、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大民初字第1157号
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王XX、郑利芬,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
被告李XX。
被告华安XX公司。
负责人管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XX,该公司职员。
原告杨XX与被告李XX、李XX、华安XX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杨XX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 邵心梅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