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与郭X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502民初5836号
原告:李XX,男,1963年3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曾XX,江西XX律师。
被告:郭XX,男,1978年6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郭X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X自愿撤回对被告郭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郭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XX承担。
审判员 袁 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