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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与陶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赣0502民初151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曾颖超律师

案件详情

黄X与陶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502民初1512号
原告:黄X。
委托代理人:沈XX、曾颖超,江西XX律师。
被告:陶XX。
被告:刘XX。
原告黄X(下称原告)与被告陶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X负担。
审判员  陈润根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XX
  • 1970-01-01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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