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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与黄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11民初3167号
原告:梁XX,男,壮族,1985年12月17日出生,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兰何英,福建XX律师。
被告:黄X,女,汉族,1985年2月11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陈XX,男,汉族,1982年3月11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梁XX与被告黄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经原告申请依法追加陈XX为被告共同参加本案诉讼。2017年8月25日原告梁XX向本院提出对黄X、陈XX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XX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8元,减半收取计1464元,由原告梁XX负担。
审判员 倪卫东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