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与谢XX、福州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103民初1471号
原告:陈XX,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福州市台江区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谢XX,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福州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XX**国贸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692XXXX5806。
法定代表人:谢XX。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兰XX、陈XX,福建XX律师。
原告陈XX与被告谢XX、被告福州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陈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XX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 判 长 林 莹
人民陪审员 李 芬
人民陪审员 江秀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