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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游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闽0305民初133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兰何英律师

案件详情

陈XX与游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305民初1337号
原告:陈XX,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福建XX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何英,福建XX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游吓峰,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陈XX与被告游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同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陈XX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游吓峰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XX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由陈XX负担。
审判员  陈建仙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婷
附:所引用相关法律依据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1970-01-01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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