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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XX公司与浙江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浙0110民初6674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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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XX公司与浙江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6674号
原告:华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城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潘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李雅雅,浙江XX律师。
被告:浙江XX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钱江经济开XX****/div> 诉讼代表人:浙江XX公司管理人;马X,该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XX公司诉被告浙江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XX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38元,减半收取3919元,由原告华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XX 书记员 盛XX ?PAGE*ArabicDash?-2-? ?PAGE*ArabicDash?-1-?
诉讼代表人:浙江XX公司管理人;马X,该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XX公司诉被告浙江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XX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38元,减半收取3919元,由原告华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 政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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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70-01-01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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