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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1浙江XX公司与张家港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苏0582执8031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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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1浙江XX公司与张家港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执803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镇林垟办事处林北XX.
法定代表人:项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雅,浙江XX律师。
被执行人:张家港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XX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2017)苏0582民初67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浙江XX公司与张家港XX公司一致确认张家港XX公司结欠浙江XX公司货款357275元,由张家港XX公司自2017年7月开始至2017年12月底于每月的月底前给付浙江XX公司5万元,余款57275元于2018年1月底前给付浙江XX公司;二、案件受理费340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470元,合计5874元,由张家港XX公司负担;三、如张家港XX公司未能按期全额履行上述任一期给付义务,浙江XX公司可按照全额货款357275元、案件受理费3404元、财产保全费2470元,扣除张家港XX公司在签订本和解协议后已履行的部分,立即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浙江XX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2410.5元,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7年12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2、2017年12月20日、2018年5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均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其房产信息。
3、2018年6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家港XX公司进行搜查,但未搜查到有价值的财产线索。
4、2018年6月15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24241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钱耀文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XX
  • 1970-01-01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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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雅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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