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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云南XX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民终23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汉族,1975年4月27日生,住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XX公司。
住所: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晋城XX。
法定代表人韩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XX、曹孟瑾,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云南XX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7)云0122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对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7)云0122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徐XX
审判员 古维贤
审判员 姚 丹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