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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XX公司、洪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民终25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云南XX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北XX****。
法定代表人:方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XX、曹孟瑾,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洪XX,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方X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7)云0181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本案基本法律事实未予查明,故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7)云0181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符XX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晏云锋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XX